9.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管理证照费,包括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个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10.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矿管理费、河道生产作业许可证费。
11.煤炭部门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费。
12.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许可证、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三级保护动植物利益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13.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
14.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15.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经贸部门收取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费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18.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19.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交通、文化、水利、煤炭、林业、农业、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缴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交通、文化、水利、煤炭、林业、农业、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免征收费项目,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征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收费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征收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优惠政策,这项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大局,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