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提高城市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水平,根据《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备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备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与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合署)、区(县)计划用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区(县)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管理机动车清洗设备使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机动车清洗用水标准;
(二) 对机动车清洗单位实施用水计划考核;
(三)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清洗企业事后备案工作,确保节水设备与清洗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 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处理。
上海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本市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办理机动车清洗企业的备案手续;
(三)监督检查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 (使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