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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有序发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3]33号 2003年1月27日)


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常价费(2003)29号)悉。鉴于旧机动车交易额难以确定,同意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费按评估金额的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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