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淅川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豫计价管函[2003]8号 2003年1月29日)
南阳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南阳市物价局报来《关于调整淅川县用电价格的请示》(宛价[2002]159号)收悉,鉴于淅
川县供电和用电的实际情况,现对淅川县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同意淅川县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0.52元/千瓦时。
2、有关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表)。
3、农网改造未完成的台区仍按原电价执行。
4、本文自2003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
淅川县实施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
序号 分类 电价 序号 分类 电价
1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0.52 7 电解铝用电 0.33
2 非居民照明用电 0.57 8 冶炼用电 0.33
3 商业用电 0.72 9 农排用电 0.39
4 非普工业用电 0.49 10 小水电下网电价 0.42
5 大工业用电 0.45 11 农村低压电价改造前 0.67
6 化肥用电 0.29 12 改造后 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