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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好涉农价费公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好涉农价费公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3]费51号 2003年2月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我省的涉农价费公示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确保涉农价费公示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我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2]131号批转了我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下发后,各级价格部门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努力抓好1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泉州市物价局已争取市政府以泉政文[2003]8号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具体贯彻意见,尤其是在加强“两员”队伍建设,落实公示工作经费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明确"县、乡两级政府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负责拨给公示牌维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乡(镇)财政要负责联络员、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等,确保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长期开展"。各级价格部门应借鉴泉州市的经验和做法,抓紧做好闽政办[2002]131号文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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