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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

  (一)建筑物广告
  1、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2、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有损于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的立面形象。
  3、不得在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两侧、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建筑物的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设置除建筑标志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
  4、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同时应对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大小及形式作出规定。在现有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整体设计、制作,必要时应对建筑立面予以改造、整治。
  (二)室外空间广告
  1、 室外空间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不得堵塞疏散通道,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妨碍消防设施使用。
  2、必须在道路红线及其上空范围内设置固定装置的户外广告。
  3、在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两侧、城市主要道路及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必要时需制作样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对户外广告设置形式的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除因重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桥梁等悬挂巨幅布幔、横(直)幅、彩旗广告。
  四、对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意见
  (一)户外广告必须经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建筑物广告应以建筑单元为单位,室外空间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并且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当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
  (二)户外广告牌应选用防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
  (三)禁止设置、发布墙体广告或铁皮油漆广告。
  五、广告经营者对设置的户外广告,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得有破损、脱色的现象,原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牌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公益性广告。
  六、对本意见发布前设置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户外广告,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予以整治,最迟待场租租赁合同期满予以整治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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