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意见
(2003年2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市科技园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户外广告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的:
1、交通指路牌;
2、交通标志牌;
3、交通信号设施;
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5、人行道隔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各交通标志。
(二)有下列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1、距离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0米范围之内的;
2、距离除公交汽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3、在距离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之内的;
4、距离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有以下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的:
1、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3、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4、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及周围10米以内设置的;
5、设置广告遮挡窗口;
6、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7、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8、其他防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及周围控制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二、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