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水产畜牧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3]50号 2003年2月10日)
各市物价局、水产畜牧(农业)局:
最近,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全区生猪定点屠宰税费调查中,发现有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环节向肉商收取动物防疫费和动物检疫费,而未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环节和收费对象收费。为规范我区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下发的“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二、收费单位必须取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三、收费人员必须取得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监督员证”以及当地价格土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并持证上岗,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动物检疫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规程和有关检验标准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五、动物检疫费只能在养殖产地进行动物检疫时向养殖户(主)收取,不能在屠宰场点向肉商收取动物检疫费。
六、动物防疫费只能在实施免疫注射时向养殖户(主)收取;在屠宰环节不能收取动物防疫费。
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场进行消毒的,按其屠宰量每头猪0.5元标准向屠宰企业收取消毒费:对市场肉台或装畜车辆进行消毒,每头猪按0.50元的标准向货主或车主收取消毒费。
八、动物检疫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要进行登记跟踪,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其通过非法渠道进入流通、市场或消费环节。
九、对未按规定实施动物防疫、检疫,不提供相关服务的不能收取动物检疫费和动物防疫费,否则以乱收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