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抚州市供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批复
(赣计收费字[2003]89号 2003年2月10日)
抚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抚州市供水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抚价费字[2002]51号)收悉。鉴于你市供水公司根据市政府要求,采取招商引资方式新建日供水能力为10万吨的钟岭水厂,企业还本付息压力较大,并且迫切需要通过提高供水价格来保证外商的固定投资回报,为切实缓解新水厂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确保你市城市供水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你市供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1.00元/吨。
二、行政事业性用水:由0.85元/吨调整为1.05元/吨。
三、工业用水:由0.90元/吨调整为1.10元/吨。
四、经营基建用水:由1.1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五、特种行业用水:由4.00元/吨调整为4.2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