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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闽价电[2003]5号 2003年2月1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近日,我省一些地区出现群众抢购板蓝根、罗红霉素及抗病毒类药品等现象,一些商家乘机哄抬药品价格,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药品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此,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就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的管理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省物价局已经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但尚未公布价格的规格剂型药品,各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暂按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公示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对附表中未列入规格剂型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应及时到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办理药品价格备案确认。
  (二)对医疗机构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必须严格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权限审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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