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自查自纠阶段。
  1.清理涉及机动车辆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2月10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重新审定,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力争2003年3月底前完成。
  2.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与省有关部门对收费站点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项工作于2003年6月底完成。
  3.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整顿后,将符合保留条件的检测站及有关材料于2003年5月15日前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查。
  (二)专项检查阶段。
  省减负办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是2003年5月至6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改,否则省政府将不予重新审批。二是2003年7月至8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收费违规执法问题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2003年7月至8月,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验收阶段。
  各地市减负办、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各行署、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向省减负办提出申请,省减负办从2003年8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各部门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将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另行下达),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在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我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抽调精干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二)明确责任,抓好实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覆盖面广,涉及的部门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市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要求和责任,采取果断措施,狠抓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各级减负办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