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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六)加强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规范管理。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要分别上交财政专户或国库,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合法、规范的凭证。二是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要在目录管理基础上实行公告制度,定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对经批准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检查站实行集中公告制度。各收费站、检查站均应公布设站的政府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和监督电话等项内容。加强收费站、检查站管理,建立健全收费资金监管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工作制度,精简人员,杜绝收费养人、养人收费等问题;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和检查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收费、检查和罚款任务。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与经营性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不得参与经营,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的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公布设站的审批文件、检测项目、检测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加强对检测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时,对已经接受公安部门安全性能检测并且不超过规定时间的检测项目要给予免检并相应核减检测费用。
  三是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机动车辆各项收费行政管理和执法的监督,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严肃处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乱设收费站、检查站等问题,同时大力推进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三、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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