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对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不得将上述应该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变相收费或者转移到其他收费站点收费。要认真清理整顿已经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按照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已满的,要立即停止收费。收费站点位置不符合规定或者影响道路交通运输畅通的,要进行调整。二是符合保留条件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进行登记,重新核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报省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交通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城建部门主管的收费站点,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经重新审批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
(三)综合治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违规执法问题。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违规执法问题的综合治理。重点治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和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乱罚款、重复罚款、罚款不开票据、少开多收、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以罚代纠、只罚不纠、以罚代管、扣驾驶证不开暂扣证、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规定程序以及在行政执法中勒、拿、卡、要等问题。
(四)全面整顿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车站进行整顿,重点治理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强制机动车辆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对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重复检测和重复收费、定期检测时搭车收费、只收钱不检测、乱检测、乱收费;强制推销车辆附加装置、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及保险等;违反有关规定,强制参加培训、咨询等活动,强制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身体检查、强制机动车辆到指定检测点检测等问题。取消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登记,报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全省机动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审核后,由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今后,省内收费公路、城市收费道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非国道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由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减负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交通、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上设置的收费站,公安、林业(森工)、农垦、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直主管部门会同省减负办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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