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交通厅、建设厅、公安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深入开展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开展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和道路收费站点的治理整顿,加强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的规范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机动车辆和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减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运输和出行负担,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向机动车辆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现有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认真审核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标准、执行期限和适用范围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符合规定的项目及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上报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负办),经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