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沟通与衔接,为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深造提供多种渠道。扩大高等职业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主要由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校二级学院逐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探索以培养技术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的专科起点本科教育模式,试行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段与本科段连读模式,扩大高职专科毕业生进入高职本科层次学习的比例。完善以招收初中毕业生为主的中、高职贯通办学模式。继续开展综合高中试点。
七、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一)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三位一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市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主办者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各级政府要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的22%用于中等职业教育,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各类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确保此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不得低于50%。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要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企业要向职代会报告并定期公布职工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的检查监督,并将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加以公布。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和区县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全市或本区县的职业教育。
(三)充分利用金融、税收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同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和资助成绩优秀和经济困难的学生。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工商、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市政府在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上,给予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同等的贴息待遇。
(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足额退还职业学校,不得用于冲抵财政拨款,学校的主办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