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实行学生登记入学制度,在核定的学生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办法,自主确定招生人数。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自主设置国家和本市颁布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设置其它专业实行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制度。对部分优质高等职业学校,逐步下放专业设置权。
五、发挥行业与企业作用,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实施行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会同教育部门推进本行业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资源的优化配置,支持重点职业学校的建设,推动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实。支持行业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将其列入对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业组织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协调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指导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师资培养、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二)行业、企业要努力办好所属的职业学校,强化教育培训中心的功能,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要保持现有的经费渠道和额度,并力争逐年增长。在整合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支持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特别是技师学院)和高质量的培训中心。中小企业要依托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企业要在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等方面为职业学校提供服务,加强校企合作。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企业职工教育规划,健全职工教育制度,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建立专兼职师资队伍。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和中青年职工的教育培训,加大高级技术工人、高级技师的培养力度,加快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办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中介机构在介绍劳动者应聘就业准入相关职业(工种)时,要从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进行推荐;在受理用工登记等备案手续时,要查验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从事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要组织培训或督促其参加有关培训,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