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35号 2003年2月11日)
为了做好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重点,注意方法,讲求实效,确保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商业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以及年审的审批权限是否下放到县、市、分局,由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对象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认定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税收、稽查、征收等部门在年审过程中应加强配合。县(市、分局)国税局在年审工作开展前,应与稽查部门衔接,将2002年内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收集齐全。对经税务稽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审查其是否按规定补缴了税款并正确地调整了相关账务。
五、税政部门与退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企业的年审工作。在年审时要特别注意企业免、抵、退税款是否按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年审表》的相关数据是否填列齐全和准确等。
六、各地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等资料应严格进行审查,特别注意年审表数据的完整性和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涉及到应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年审补税通知书》(见附件1)和《限期调账通知书》(见湘国税函[1998]233号文件附件2),并限期补交税款。
年审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七、对年审不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1、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