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局、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在规定
时段内禁止“网吧”经营和停止网络接入服务的公告
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国务院颁布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2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国家法规有效施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抵制不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根据
《条例》及文化市场其他有关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将于1月25日起采取行政和技术手段,在每天0时至6时(6时至8时为经营者调试设备时间)停止ISP单位对经营性“网吧”的网络接入服务。
二、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每天的0时至8时不得经营和开放。在停止营业的时间段内严禁擅自接入非经营用途网络线用于经营,也不得用“网吧”的内部局域网进行非网络游戏、非网络播放电影电视制品等经营活动。
三、对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进行非网络游戏、影视经营的,一经查实,文化部门将按超时经营和经营违规内容两项作为并处;对擅自接入非经营用途网络线用于经营的,按国家有关电信管理法规处罚;对为逃避管理部门检查关闭通道、门窗而暗中经营的,文化部门将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同时通报公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其相关资格、证照,提请ISP单位停止该“网吧”的网络接入服务。
请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国家相关管理法规,并教育所有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违规经营,同时告知“网吧”消费者遵守国家法规,共同配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繁荣网络文化市场。
宁波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