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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单位《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
等单位《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3]9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撤村建居地区“农转非”居民人均购买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问题
  1、凡在撤村建居地区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符合有关部门招工条件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具体标准详见市委(2001)29号文件附件二)。该房产的购买权即抵作安置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范围内。
  2、凡2001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原农籍人口,目前正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符合有关部门招工条件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均可享受该项政策规定。
  3、要求享受该项政策规定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愿意放弃货币安置补偿,要求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筑面积”的承诺书,经所在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分局联审后,报所在区政府核准盖章。
  4、各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要将上述资料汇总后,由各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报市计委审核,一并纳入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享受该项政策规定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土地、房屋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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