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2号 2003年1月27日)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3]2号)悉。鉴于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对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