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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部分小火(热)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部分小火(热)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3]53号 2003年1月27日)


各市物价局:
  鉴于近几年来银行贷款利率连续下调,发电量稳步提高,还本付息额逐年减少等实际情况,同时衔接现行电价水平,根据国家热电联产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省有关部门,决定适当下调部分小火(热)电厂的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小火(热)电厂的单机上网电价在0.44元/千瓦时以上的,一律降到0.44元/千瓦时。为便于操作,若电厂有多台机组,并执行不同上网电价的,仍根据容量实行加权平均确定其上网电价。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
  二、上网电价降低后,各电厂应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与电厂结算电费。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电厂乱收费用。
  三、新建电厂调试期间的上网电价,由新建热电厂与省电力(电网)公司按补偿有关费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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