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新增
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3]134号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增电子产品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宁质技监函[2002]77号)收悉。为加强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满足电子产品新增检验项目工作的需要,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安全防范工程、线外入侵探测器、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增安全防范、计算机网络布线系统检验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