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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通知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方式和方法(包括是否进行资格审查,若进行资格预审应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时间、允许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范围等事项)等。
  十、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确定的方法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应体现择优原则,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和限制。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十二、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将归档资料装订成册并归档。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内容。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向投标人、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手册》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每完成一项代理业务,必须如实登记代理内容、起止时间、中标通知书编号等内容。业务手册记载的有关内容作为资格复审的依据。
  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建设,对所有代理机构统一编码,记录企业、人员、业绩和市场行为等基本情况,对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处罚结果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数据库,并在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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