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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通知
(冀建市[2003]40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和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存在上述关系的,必须于2003年2月底日前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所要求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所在机构应当定期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专职人员中造价工程师必须按规定办理执业资格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不能确定为该单位的专职人员。
  三、从业人员(专职和外聘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工作。2003年12月31日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全部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补齐,并于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五、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企业管理和开展业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工作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
  六、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派出、分支机构的,承接任务时必须持法人委托书,以该机构名义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从业人员必须是该机构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七、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逃避监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载明招标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内容、起止时间、服务费额度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
  九、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或其他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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