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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

陕西省气象部门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
(陕气发[2003]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根据《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实体和程序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四条 省、设区市气象局行政监察主管机构为错案追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行政执法错案追究。
  第五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错案有确认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案: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上级主管机构认定为错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发生错案,应当根据职责,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案件承办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案的,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造成错案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承办人员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致使批准人错误批准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改变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复议机关承担变更部分的责任。
  第十条 2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错案,依照其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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