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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征铁路建设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
停征铁路建设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8号 2003年1月28日)


杭州铁路分局、上海铁路分局、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金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铁路沿线各有关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字[2001]126号、浙价费[2001]359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铁路建设附加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
  二、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应做好我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停征后的各项善后工作。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将省财政厅监制的“浙江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原铁路到达货物附加费)专用收据”进行汇总整理,认真填报“票据核销结报表”,收缴各地未使用的专用票据,于2003年4月1日前送达省财政厅核销,同时做好与各代征单位的资金清算并将收费资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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