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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6日)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我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25号 2003年1月2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近年来,由于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难度加大,征收成本增加,其集聚财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弱化,省内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为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全省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宣传工作。暂停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事关千家万户,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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