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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国税联[2003]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除提供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补充下列材料: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场地设施,资金来源,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
  (四)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管理档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二)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三)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原企业与安置富余人员变更的劳动合同或经济实体与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六)经济实体安置的原企业富余人员的档案;
  (七)经济实体从业人员名册和经济实体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名册;
  (八)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
  三、各类企业的认定、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驻长的中央、省属服务商贸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商贸企业和驻吉的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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