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银行要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三)贷款发放
经担保中心复审、贷款银行核贷后同意放款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接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帐户。
第五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六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12月25日前,贷款银行向天津市财政局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财政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由市财政局报中央财政审核后拨付。贷款银行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利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运作,担保中心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
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建立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贷款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天津市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第九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