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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津银发[2003]47号)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指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条件
  (一)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三)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请
  申请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到其所在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
  (二)贷款审核
  各区、县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资料调查核对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推荐给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担保中心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入户进行调查,对确认符合担保条件的提交贷款银行,同时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贷款通知书》和贴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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