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57号 2003年2月11日)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浙盐地税政[200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在海盐县内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税应在海盐县征缴。在海盐县内海上建筑业劳务的确认,按杭州湾跨海大桥在海盐县所建跨海大桥长度占整个跨海大桥长度的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