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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区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广西区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3]49号 2003年2月12日)


广西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请示》悉。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氯化钾、葡萄糖酸锌等(157个品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文批复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批复的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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