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广西区人民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3]49号 2003年2月12日)
广西区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请示》悉。按照我局《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的通知》(桂价工字[1999]04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的规定精神,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你院生产的氯化钾、葡萄糖酸锌等(157个品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批复如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管理,健全制剂室的财务制度,建立分品种的价格台帐;严格按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价格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本文批复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批复的最高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