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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六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24号 2003年2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劳动就业服务(安置)企业有关减免所得税事项,下放由各主管地税局进行审批(包括2002年度应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2年度起停止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见浙地税发[2001]148号)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已进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可比照执行。
  四、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各地在核定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终必须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可积极探索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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