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全省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冀价工字[2003]16号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务院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两政一同价)的总体部署和国家计委对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要求,在召开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其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每千瓦时0.475元。网、省电力公司对县电力公司的结算价格另文下达。
二、经由物业小区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电用户,随着电网改造工程的推进,应逐步改由电力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在此之前,现有高低压(不满1千伏到10千伏)价差由3分钱扩大到5分钱。即电力企业按每千瓦时0.44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其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含县城),电力企业按每千瓦时0.425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各转供电单位按每千瓦时0.49元(农村和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或每千瓦时0.475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向居民收取电费。
三、对2003年3月1日前的城镇低保户,按同价标准先收后退,每户每月退还电费价差3.5元(时限五年)。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
四、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49元(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市和县城0.475)是到居民用户的最终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最终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各市、县(区)物价局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和搭车涨价行为。对高于规定价格向城乡居民收取电费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实行双月抄表的居民用户,2003年4月份抄见电量的50%按同价后的电价计收电费。
六、请按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