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住宿费和学校代办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原则,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学校代办校服、提供午餐等服务,必须根据自愿原则,并事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见,事后公开收支帐目,接受社会监督。严禁代办过程中牟利或变相牟利。重申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准代办学生保险。
四、严禁各管理各种面向学生的收费培训班。
重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举办各种收费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兴趣班、小班等。严禁学校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各种办班活动。社区青少年教育机构利用社区力量和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课外培训班,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必须符合社会力量办学规定的条件,不得通过培训班上课或补课。市、县(市、区)教育、价格、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培训班的布点、各培训班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困难学生入学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弱势群体子女就学问题。收费标准调整后,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一)认真落实扶困助学制度。省和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扶贫助学制度,财政安排的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书本费,杂费、住宿费的减免。
(二)继续完善对困难学生的收费减免政策。少数民族小学生免收杂费。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子女和未成年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因病因灾等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收费减免,杂费减免比例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规定的10%执行。
(三)要保证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统一纳入当地教育管理范围,以新建学校、单独编班、随班就读等形式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学问题,对经济困难的外来务工子女的收费等也应酌情予以减免。
六、加强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各地、各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对治理乱收费的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省一系列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和规定,切实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开学前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将本地区中小学的收费向社会公布,各学校发给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开学通知书中应列明收费的详细清单,学期结束应将代管费及代办费开支情况以明细清单形式告知每位学生家长,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本通知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各市、县(市、区)价格、教育、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应于3月上旬开展一次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