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03]21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促进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杂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标准
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下同)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1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为促进教育现代化,已实施多媒体教学或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城镇中小学,经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加收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元的杂费。
农村中小学(指村小、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的办学点和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中小学,下同)杂费标准按浙价费(2000)310号文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特殊教育学校不收杂费,只适当收取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跨学区借读的办法、借读费收费标准及免收借读费的对象仍按浙价费(1997)287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代管费管理
城镇中小学的代管费仍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农村中小学仍为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课本是指义务教育教学必需的直接发给学生的课本,具体以省教育厅、省出版总社下发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为准(列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试点的学校教材可按改革试点的要求)严格控制,严禁学校或班级统一征订或购买目录以外的课本和资料;音像教材是指配套义务教育文字教材的音像出版物,具体以省教育厅电教教材审定办审定的目录为准;作业本是指学生个人使用的完成教学任务必需的作业本练习本;讲义是指按教学大纲要求必须由学校统一整理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知识的资料;班会费是指按要求必须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所需的费用。代管费实行限额控制,具体限额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按从紧原则区分不同年级确定。学期内学校不得在代管费外加收或补收任何费用。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管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