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商关于调整
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标准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3]20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由于近年各种费用增加,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综合管理费上升,致使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经研究,现将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率标准调整为按实际进货价格的10--15%计收。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运杂费和税金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零售价格。
三、作价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