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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商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商关于调整
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标准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3]20号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由于近年各种费用增加,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综合管理费上升,致使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经研究,现将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率标准调整为按实际进货价格的10--15%计收。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
  二、运杂费和税金按实际发生额计入零售价格。
  三、作价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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