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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二类标准。
  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禁止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四)禁止施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废液、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六)根据水质水量,严格控制网箱养殖规模,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二级保护区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堆放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灌溉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二)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和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农药等;
  (四)人工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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