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人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其报价高于或等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人规定的挂牌期限截止时点前1小时,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挂牌人可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交易的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公开挂牌交易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及前款规定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在2日内通知竞得人。竞得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勘查或采矿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探矿权的区块范围、矿种、探矿期限;
(三)支付探矿权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期限;
(三)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四)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方式;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控制性要求;
(六)土地复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控制性要求;
(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部门的控制性要求;
(八)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应当参照合同范本,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制订。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一次性缴清探矿权价款。。
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支付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价款应当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年内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