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的20日前,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四)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支付竞投保证金;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矿区现场;
(六)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书;
(七)招标人主持开标;
(八)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在决标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招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十一)中标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人应当于公开拍卖日
20日前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竞买申请资料;
(四)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支付竞买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踏勘矿区现场;
(六)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拍卖规则举行公开拍卖;
(七)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在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与拍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九)竞得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买人交纳的竞投或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对未中标人、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或拍卖活动终止后的3日内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的,招标、拍卖活动停止。
第二十一条
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于挂牌日前20日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挂牌交易日应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