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参加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和招标、拍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探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招标、拍卖文号;
  (二)招标、拍卖勘查项目名称,区块单元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经纬度坐标、出让勘查矿种;
  (三)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及主要成果;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投标地点、截止日期或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评标标准、方法,拍卖或挂牌规则;
  (七)竞投保证金、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山林、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求;
  (八)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
  (九)其他有关事项。
  采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矿种、矿区范围、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二)招标、拍卖或挂牌矿区范围的矿产储量;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四)竞投保证金、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保证金的数额、采矿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控制性要求;
  (六)对土地、山林、道路、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的有关要求;
  (七)评标标准、方法,拍卖或挂牌规则;
  (八)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探矿权招标出让,根据矿产地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投标人资信、探矿权价款、勘查资金投入、勘查方案(设计)、环保措施、临时用地补偿及当地村民关系协调结果等因素,设置综合标底。
  第十七条
  定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