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参加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和招标、拍卖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招标底价或拍卖保留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探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招标、拍卖文号;
(二)招标、拍卖勘查项目名称,区块单元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经纬度坐标、出让勘查矿种;
(三)以往地质工作程度及主要成果;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五)投标地点、截止日期或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申请的截止日期;
(六)评标标准、方法,拍卖或挂牌规则;
(七)竞投保证金、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山林、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求;
(八)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
(九)其他有关事项。
采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拍卖或挂牌矿种、矿区范围、出让方式、出让年限;
(二)招标、拍卖或挂牌矿区范围的矿产储量;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条件;
(四)竞投保证金、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保证金的数额、采矿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等控制性要求;
(六)对土地、山林、道路、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的有关要求;
(七)评标标准、方法,拍卖或挂牌规则;
(八)开标、拍卖或挂牌的地点、时间;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探矿权招标出让,根据矿产地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投标人资信、探矿权价款、勘查资金投入、勘查方案(设计)、环保措施、临时用地补偿及当地村民关系协调结果等因素,设置综合标底。
第十七条
定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编制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