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业权招标
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土资文[2003]5号)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月1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行为,培育矿业权市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挂牌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在指定场所挂牌公示,接受竞价出让申请,并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竞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属于其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委托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照《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