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沈阳市大东区等18个区(市)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沈阳市大东区等
18个区(市)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决定
(辽政发[2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50号)的要求,全省各地广泛开展了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2002年,省政府将沈阳市沈河区等9个社区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近一年来,各级政府对开展创建活动十分重视,社区组织建设得到普遍加强,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又涌现出一大批符合省社区建设示范标准的先进社区。为了充分发挥先进社区的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我省社区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沈阳市大东区等18个区(市)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
  省政府希望各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继续努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和推广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先进经验,不断加大社区建设的工作力度,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努力把我省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事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