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九)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十)以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价承揽代理业务;
(十一)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十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或义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要求委托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详见附件),作为代理资格升级和复审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的视为委托人对代理工作不满意,并不作为其代理业绩。
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
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代理机构违反《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不良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办法计算次数:
1、审判机关做出与其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判决,代理机构每败诉一次计一次不良行为;
2、受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受一次处罚计一次不良行为;
3、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12条之一,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按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次数计算;
4、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按失败的次数计算。
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满二次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时,代理机构应暂停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