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2003年4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8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代理业务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
禁止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包括报名费)。禁止以高出印刷和装订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的除外。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其委托的范围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三)发出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资格预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