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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下达开征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
下达开征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交财[2003]7号 2003年2月14日)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函》(闽政办函[2002]121号)批复精神,现将南同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开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征时间:2003年2月18日零时起,收费期限暂定10年至2013年2月17日止。
二、
收费方式:双向收费。
三、
设站位置:南同公路19K+30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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