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2年度
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财综[2003]18号、苏价费[2003]46号 2003年2月1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换证时间。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
二、年审方法。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年审过后,有条件的市可组织市县力量进行互审。
三、收费年审的重点
1、各收费单位对近几年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取消,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降低。
2、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3、各收费单位对国家和省《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政策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
4、各收费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情况。
5、各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已转经营性收费的项目是否使用税务票据。
四、换证方法。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仍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对无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未接受年审、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行为的一律不得换证并停止其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