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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地产转让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地产转让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3]12号 2003年2月17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地产转让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我局[1997]湘价房字第72号《关于制定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具备从业资格的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地产转让代理服务的,可收取地产中介服务费。国土部门所属的地产交易所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为土地交易者办理地产转让有关办证工作,不得向交易者收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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