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合法,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评委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
42条的规定,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监督机关。
(五)定标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监督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附有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第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中国民航总局、
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等规定,对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拒收。
(二)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接受备案。
(三)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天内书面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在5天内无法做出书面通知而需要延期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应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申请核查,监督机关应当按《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
27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超过期限的核查申请,监督机关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