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八)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
(九)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十)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十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十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督机关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同阶段,对下列内容加强监督:
(一)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完成,在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超过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施工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要求。
(二)招标公告阶段。
自行办理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监督机关备案。
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按《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规定核准为自行招标的工程,应同时向监督机关报备,监督机关不再审核其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必须到场,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设立专户,不得动用,在通知未入围投标人或未中标人的同时,将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放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监督机关备案。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的同时报监督机关备案。
(四)开标、评标阶段。